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3
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建审批(2007)108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kuàng】,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由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设立专门窗口,负责一体【tǐ】化资质的受理、审查、审批、上报及发证等工【gōng】作。
二、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一体化【huà】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将审查【ch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具体受理、审查、上报程序请参照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程序办理。
南京、淮安、泰州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由相关部门组成一体化资质联合工【gōng】作组,开展初审工作,其实施意见报省建设厅、省建【jiàn】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
三、二级及二级以下一体化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25—83346920、83346921,
联系人:张勤、汪五年。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