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
发布时间:2024-12-23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yī】步加强建设工【gōng】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fáng】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qǐ】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jiàn】设部政【zhèng】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shēn】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de】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chù】以停业整【zhěng】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zhì】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xū】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yè】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zài】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chéng】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rèn】业绩指标真实性。自12-23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jiàn】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d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hòu】满足资【zī】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gōng】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mín】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zhù】房城【chéng】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zhǔ】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bào】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jiàn】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zhù】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gǎn】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mù】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chéng】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jiàn】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pī】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12-23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de】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diǎn】范围的通知》(建办市【shì】函〔2021〕93号)同时废止【zhǐ】。《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jiàn】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jiē】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